為了支持小微企業、制造業和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實施了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特別是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給予企業大規模資金支持。
小編提醒各位納稅人
注意以下申報要點
1、新政策中所稱的大、中、小、微型企業的劃型標準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
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
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
經營年度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特別提示!
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對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是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按如下標準確定:
微型企業: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
小型企業: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
中型企業: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
2、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的確定標準
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以下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1)制造業
(2)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3)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4)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5)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
(6)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7)批發和零售
(8)農、林、牧、漁業
(9)住宿和餐飲業
(10)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11)教育
(12)衛生和社會工作
(13)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特別提示!
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3、申請留抵退稅條件中的納稅信用等級的確定
我們先回顧一下辦理留抵退稅的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上述四個條件需同時符合。
其中納稅信用等級的確定:
納稅人申請享受留抵退稅政策,以納稅人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的納稅信用等級判斷是否符合條件。
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可自愿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參加評價,并在以后的存續期內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4、留抵稅額的計算公式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5、進項構成比例
新政策規定: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比如2022年4月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就是2022年3月31日)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2022年4號公告,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給大家舉個“栗子”,某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納稅人2019年4月-2022年5月取得的進項稅額中,增值稅專用發票400萬元,道路通行費普通發票200萬元,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300萬元,農產品收購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100萬元。2021年12月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此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50萬元需要作進項轉出,那么該納稅人按照2022年14號公告的規定,在2022年6月申請留抵退稅時,進項構成比例的公式為:
進項構成比例=(400+200+300)÷(400+200+300+100)*100%=90%;
注:分子分母中無需扣減進項稅額轉出額50萬元。
6、納稅人能否同時適用留抵退稅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按照現行規定,納稅人不能同時適用留抵退稅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即享受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不得申請留抵退稅;已獲得留抵退稅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此次留抵退稅力度加大后,可能有的納稅人在此前選擇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希望重新選擇留抵退稅;同時也有納稅人在申請留抵退稅時未考慮全面,也希望給予重新選擇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機會。
對此,2022年第14號明確規定,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需要強調的是,第一,納稅人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已退稅款的繳回。第二,納稅人必須在將需繳回的留抵退稅款全部解繳入庫以后,才能轉入進項稅額繼續抵扣;未全部繳回入庫的,不得轉入繼續抵扣。
政策文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1號)